查看原文
其他

法院说 | 生态环境局垂改后县(市、区)分局案件管辖权限

环评资讯 2021-05-02


关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请予明确垂改后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分局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贵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请予明确垂改后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分局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省生态环境垂改工作完成之前的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管辖问题。以原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垂改工作完成后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的,仍然由原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省生态环境垂改工作完成之后非诉执行案件的管辖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各市生态环境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应当由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对于市生态环境局所辖县(市、区)分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县(市、区)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应当由县(市、区)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或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省生态环境垂改工作完成之后有关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管辖规定,结案各地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管辖法院。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由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原告选择的该基层人民法院所属片区内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市生态环境局所辖县(市、区)分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由县(市、区)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原告选择的该基层人民法院所属片区内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鉴于全省各市生态环境局及所辖县(市、区)分局职能设置不统一,建议各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实际与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协商确定相关诉讼案件管辖问题。

此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0日

往期精选

★ 中环协环评分会及成员单位 | 联合倡议提高环评质量、规范环评收费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为行政执法主体

★ 法院说 | 属于工程拆迁的建筑物,不将其作为环境敏感目标进行评价是对的!

★ 环评编制单位哪家好,信用平台帮您找

★ 法院说 | 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罚,属超越职权!

回复“福利”,获取环评与排污许可相关资料!


声明 | 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本公众号小编(微信号:eianews2020)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已申明原创之作品,转载需申请并获本号授权!

微信号:EIAnews;设为,不错过环评资讯!

喜欢本篇内容,点个 在看 →_→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